深圳中院公布2023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商標權糾紛案占7個
2024-04-25 10:43
來源: 深圳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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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公布2023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商標權糾紛案占7個

深圳新聞網2024年4月25日訊(記者 張玲)從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發布“2023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記者注意到,十大案例中包括商標糾紛案、著作權糾紛案、不履行行政處罰職責糾紛案、壟斷糾紛案、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等,其中以商標權糾紛案居多,10個案例中占了7個。

一、路某某與李某甲、李某乙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路某某是第241012號、第241081號商標權利人。2020年11月,A公司委托B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經海關出口手提包、鑰匙包等貨物一批。該批貨物的報關資料上均載明發貨人(賣方)系A公司并加蓋其公司公章,記載的報關公司為C公司,但實際申報公司為B公司。

經查驗,發現侵害路某某上述兩個注冊商標的手提包共487個。海關對A公司作出沒收侵權貨物、罰款人民幣24000元的行政處罰。A公司多次向海關陳述其不是該批貨物貨主,貨主系案外人,由D公司聯系貨主,委托B公司報關,以A公司名義申報出口可獲取補貼。D公司在涉案貨物被海關查處時,其要求B公司偽造材料,并提供虛假貨主信息。

A公司的股東為李某甲、李某乙,B公司股東為鄭某、楊某,兩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均已注銷。

路某某主張李某甲、李某乙、鄭某、楊某、C公司、D公司等八被告構成共同商標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人民幣150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侵權商品的報關資料上均顯示A公司的該批侵權商品的發貨人,A公司亦接受了海關行政處罰,其屬于海關法規定的發貨人。A公司雖否認是涉案侵權商品的貨主,但不能證明侵權商品存在其他真實發貨人及信息,根據“優勢證據”規則可以認定A公司是侵權商品的發貨人,構成商標侵權。即使存在真實發貨人,A公司將自己列為侵權商品報關資料中的發貨人并獲取出口補貼,其與真實發貨人亦構成共同侵權。

C公司、B公司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涉案侵權商品的報關材料,尤其對發貨人信息進行了必要的審查,兩者均存在過錯。兩者幫助A公司實施侵權商品出口、報關事宜,構成幫助侵權,應當與A公司構成共同侵權。D公司在海關查處后先要求B公司偽造材料,后又提供虛假的貨主信息,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與A公司、B公司、C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各行為人在共同商標侵權行為中的侵權情節、主觀過錯,判決李某甲、李某乙、D公司共同賠償路某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8萬元;鄭某、楊某、C公司對前述債務中的1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已生效。

二、維某某公司與方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維某某公司系第21886212號商標權利人。方某因銷售假冒多家知注冊商標的耳機、充電器、數據線商品,情節嚴重,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90000 元。方某已繳納全部罰金。在該刑事案件中,方某已銷售假冒相關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為24057元,現場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為12122.3元。維某某公司主張方某構成商標侵權,請求適用法定賠償,根據被告侵權情節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13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方某賠償維某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30000元,駁回維某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方某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知識產權侵權賠償責任承擔著補償、懲戒、預防功能。適用法定賠償確定侵權賠償金額時,應當平衡前述三項功能,保持必要的謙抑性,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即侵權賠償責任應當追求懲罰的適當性,而不是賠償數額的妥當性,防止因過度實現利益補償功能給侵權人帶來過度的懲戒功能并造成其巨大的經濟負擔。

本案中,上訴人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已達到刑法規制的范疇,前述生效刑事判決已實現對上訴人較強的威懾、懲戒功能,因此根據“過罰相當”原則,民事審判對上訴人同一商標侵權行為進行評判時則應更多地考慮補償功能和預防功能。根據原告適用法定賠償的主張,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上訴人實施的是銷售侵權行為,并非侵權商品的源頭;2.侵權商品銷售金額較低;3.根據常理推斷,侵權商品的銷售金額不能全部計入上訴人獲利金額中;4.上訴人已執行完畢9萬元的罰金刑,為其犯罪行為承擔了一定的經濟負累,在一定程度上已起到了限制上訴人重復侵權的預防功能。

綜上,充分衡量刑民立法目的,平衡權利人、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法院酌情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15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三、楊某訴A公益基金會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楊某系自閉癥患者、經鑒定為二級精神殘疾人,其于2015年3月創作美術作品《背影》。2017年8月8日,楊某及其監護人共同簽署《某平臺公益日 A公益基金會學員肖像、畫作使用授權書》,載明相關宣傳方有權將本人肖像和畫作用于宣傳公益日活動之目的的所有媒體及媒介上,使用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聯網、雜志、報紙、海報、宣傳冊、所有平面印刷媒介、戶內外廣告等。

2017年8月,A基金會與某平臺公益聯合推出活動,公眾向某項目捐款一元,即可獲得涉案畫作的電子版。同日,A基金會發行相關作品集,收錄涉案作品。A基金會運營的抖音賬號發布了介紹項目活動視頻,短暫出現涉案作品。楊某提起訴訟,主張前述行為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害;被A基金會抗辯主張,被訴作品使用行為已經獲得作者及其監護人的授權,不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獲得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并不能當然阻卻作品使用行為的違法性,應當根據具體的授權內容認定被訴行為是否在許可使用范圍之內,超出授權范圍的使用行為屬于著作權侵權行為。對于僅限定作品使用目的,但未明確作品具體使用方式的概括性授權,如通過合同解釋方法仍無法確定被訴使用行為是否屬于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的相關使用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

A基金會、A工作室屬于處于優勢地位的合同締約方,且明確知悉其將要使用作品的方式,其意圖獲得使用作品的授權,理應以清晰、明確的方式向作者及其監護人闡明授權的具體內容、使用的具體方式。但其要求處于弱勢地位的權利人簽署授權內容模糊的授權書,以求盡可能將自身的使用行為納入授權范圍,具有主觀過錯,在合同約定不明時,應當作出對其不利的解釋,其使用行為應當認定為超出授權范圍,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判令A基金會、A工作室賠償楊某經濟損失20萬元,維權開支52500元。該判決已生效。

四、林某訴某監管局不履行行政處罰職責糾紛案

林某于2020年11月向深圳市政府熱線12345舉報某中學涉嫌侵犯其著作權,某監管局于五天后受理,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調查。2021年10月,某監管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年12月,某監管局向林某發送短信,告知某中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違法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決定對某中學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如對處理結果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區政府或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6月,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2017年5月,林某以某中學的教師侵害著作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追加該中學參加訴訟,后法院判決某中學賠償林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萬元。該判決當事人已自動履行。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作為舉報人,對其舉報的查處結果享有知情權,但某監管局對某中學違法行為的認定和查處,不會對林某與某中學侵權賠償的債權債務關系產生任何法律的或現實的影響,換言之,林某對某監管局的查處結果不具備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系,也即林某不具備本案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其提起本案訴訟,主體不適格,依法應予駁回。林某提起上訴。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林某作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其著作權被侵害,屬于受害人,其向某監管局舉報的目的是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故林某與某監管局的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具備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故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五、某行業協會訴A公司侵害商標權、A公司反訴某行業協會壟斷糾紛案

某協會是由深圳市從事某行業的相關企業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接受深圳市教育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2006年,深圳市教育局在服裝等商品上獲準注冊第3777541號注冊商標。自2007年起,深圳市教育局作出多份規范性文件,要求深圳市中小學生應穿著標有前述商標、統一款式的學生校服。前述商標到期后,2021年3月14日,某協會獲準注冊第28309378號商標,該商標與前述商標的商標標識和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相同,由其會員企業使用在深圳市校服商品上。

2021年8月,A公司向某行業協會申請入會未獲批準,并未經許可在深圳校服商品上使用前述商標。某協會以A公司構成商標侵權為由提起訴訟,A公司反訴某行業協會無正當理由拒絕其入會使用商標構成壟斷。

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邀請深圳市教育局共同對本案進行調解,在雙方的聯合調解下,某協會與A公司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某協會同意A公司加入協會并使用涉案商標,承諾制定并公開涉案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雙方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結案后發出司法建議,建議某協會除了以合格質量為準入標準外,在其他條件上以最開放的態度接納所有的意愿服裝企業加入協會參與競爭,深圳市教育局和某協會對此表示同意。司法建議還對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合法合規細節提出了具體意見。

六、比某公司訴謝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比某公司是第3919822號注冊商標、第33452392號注冊商標等的商標權人,其案涉商標曾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周某、劉某甲、劉某乙、李某、聶某、歐某的訊問筆錄中均供述從謝某進貨,謝某在公安機關也就其向上述案外人銷售過相關商品做了相應的供述;公安機關在抓獲周某、聶某、唐某時扣押的物品系服裝類商品,商品上顯示使用了與第3919822、33452392 號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標識且屬于商標性使用;雖然謝某辯解其向案外人銷售的商品系來源于A公司的去除商標和標識的服裝尾貨,但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判決:一、謝某應賠償比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人民幣 150000 元;二、駁回比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謝某提出上訴。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證明標準不同,本案中多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謝某曾經銷售涉案注冊商標服裝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謝某上訴稱其銷售的是去除商標和標識的服裝與公安機關現場扣押的貨物狀態不符,也并無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生效。

七、某潮玩公司與A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

某潮玩公司是一家國內知名的潮玩公司,其推出的某系列盲盒具有較高的知名度。A公司在某潮玩公司發售某系列盲盒后,幾個月內推出了B系列盲盒并對外銷售。

某潮玩公司認為A公司的B系列盲盒商品中的六款,與其某系列盲盒商品中的五款構成近似,會導致消費者混淆,遂訴至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主張A公司構成侵害著作權及仿冒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申請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權的行為保全。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潮玩公司主張權利的某系列五款盲盒商品上市以來,通過宣傳銷售,該五款盲盒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經過使用已與某潮玩公司之間建立穩定的來源關系,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因此,某潮玩公司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較為穩定。

本案是否裁定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取決于被訴行為是否存在較大的侵權可能性,其中爭議焦點為某潮玩公司的五款盲盒商品與A公司的六款盲盒商品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斷是否構成混淆應當以潮玩商品領域的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在隔離狀態下比對,同時要考慮到某潮玩公司某系列盲盒商品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谏鲜霰葘Ψ椒?,前海法院對爭議焦點進行公眾評議活動。

本次公眾評議活動在“某潮玩展2023”進行,并由公證處全程公證,采取不記名填寫《潮玩產品調查問卷》方式,接受評議的公眾為隨機邀請的潮玩商品的消費者或經營者,調查問卷中向受訪者展示了被控侵權盲盒形象以及B系列的兩幅全款展示圖,未向受訪者展示或提示某潮玩公司主張權利的商品。經統計,61%的受訪者認為被訴侵權盲盒是某潮玩公司某系列盲盒,或認為與其有關聯。

根據上述公眾評議結果,被控行為在潮玩商品領域的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中造成了混淆。據此,被控行為構成仿冒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較大的可能性。同時,本案如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會使某潮玩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某潮玩公司造成的損害超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A公司造成的損害,亦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某潮玩公司亦提供了足夠的擔保。故前海法院裁定A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被控侵權六款商品。

上述裁定作出后,A公司未提出復議,并已停止銷售被控侵權盲盒。

八、某技術公司與A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某科技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三個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均包含藍牙耳機。經過長期宣傳和使用,上述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2021年,經公證取證,A公司在其經營的網店展示銷售標題包含涉案商標的藍牙耳機,且上述產品宣傳圖片中包含相關標識,部分宣傳圖有標注“官方正品”等字樣,上述產品交易成功的總銷售額為9376718.18元。經公證購買,A公司銷售的藍牙耳機并非某技術公司官方產品。

某技術公司主張A公司上述行為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某技術公司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A公司侵權時間長、范圍廣、銷售數額巨大,且經某技術公司投訴后仍繼續實施涉案侵權行為。A公司侵權情節嚴重,主觀故意明顯,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兩個要件。

關于A公司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某技術公司在庭審中已明確不再追究賠償責任。對于商標侵權部分,某技術公司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按照A公司的侵權獲利(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金額×利潤率)計算懲罰性賠償基數。根據向電商平臺調取的交易流水,在A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形下,法院依法確認A公司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金額為9376718.18元。A公司經法院責令提交財務賬冊、憑證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雙方均在本案中提供了同行業上市公司公示的同種產品毛利率,在未能精確查明A公司侵權獲利金額的情形下,法院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則依據上述上市公司中最低的毛利率進行認定,推定被控侵權產品的毛利率為10.46%,并以此為基礎計算A公司侵權獲利為980804.72元??紤]A公司的侵權情節及主觀故意程度,法院按照A公司侵權獲利的二倍計算賠償金額為1961609.44元。

一審宣判后,A公司提起上訴,后在二審期間撤回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九、沛某公司訴A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沛某公司是第17026087號立體商標 “”、第17026088號立體商標“”、第17026089號立體商標“”、第17026090號立體商標“”的注冊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14類手表,均在有效期內。A公司在第14類鐘表上注冊了“”和“”等商標,在多個網店銷售“MEGIR”手表。

經比對,A公司生產、銷售的手表與沛某公司的涉案三維標志立體商標進行比對,被訴手表與涉案立體商標在時標字體、劍形指針、半圓形表冠護橋、塊狀表耳、表殼的枕形軌道設計等特征均基本一致,二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均構成近似。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為侵害商標權糾紛,沛某公司為瑞士公司,故本案為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故處理本案糾紛應適用我國內地法律。沛某公司是第17026087號、第17026088號、第17026089號、第17026090號立體商標的專有權人,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他人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亦不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A公司侵權產品與沛某公司上述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類別;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沛某公司訴請保護的立體商標構成近似,且均標有A公司商標。A公司是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及銷售商,故A公司構成對沛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A公司實施商標侵權的性質、情節及主觀惡意程度,判令A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沛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合計100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十、A公司訴B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A公司對第920728號、第10730723號、第18842478號、第18842480號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均為第5類“人用藥、醫藥制劑、中藥成藥、醫用藥膏”等。

C公司銷售寶某品牌的艾草艾灸肚臍貼產品,產品外包裝上印有標識,出品企業為B公司,經銷企業為D公司,生產企業為C公司。

A公司主張B、C、D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案涉肚臍貼產品的行為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并請求判決B公司變更公司名稱,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寶某”。

B公司辯稱:1.其經案外人相關公司許可,在相關商標核定使用的第10類“醫療器械和儀器”上使用被訴標識,不構成商標侵權。2.其經案外人關某某授權,有權使用其于1993年1月18日創作完成、1994年8月14日首次發表日期的相關美術作品,屬于對其權利的合法使用。并主張上述美術作品創作時間及發表時間早于A公司權利商標的申請時間,香港寶某品牌在香港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內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標識在構成要素上與A公司主張保護的四個權利商標,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均存在明顯差異,兩者相同的部分在于均包含相同的“寶某”文字,呼叫上相同,但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A公司有特定聯系,與涉案四個權利商標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商標。認定理由包括相關公眾對于“寶某”的認知情況、B公司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歷史淵源及主觀意愿、A公司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雙方商標的近似程度、雙方商品的類似程度等。

綜上,二審改判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編輯:潘潤華 馬丹] [責任編輯:鄭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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