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國際船舶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以立法創新促航運業高質量發展
2022-04-08 16:46
來源: 深圳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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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國際船舶條例(征求意見稿)》公布,以立法創新促航運業高質量發展

提升國際船舶檢驗、登記、營運等活動的便利化和服務保障水平,有利于擴大航運業對外開放,促進航運要素集聚及產業高質量發展。4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國際船舶條例(征求意見稿)》在深圳市司法局官網公布。深圳將建立創新的國際船舶檢驗、登記和國際船員管理制度體系,著力解決目前船舶“換證停航損失大”等問題。

此次立法旨在為深圳建立更加開放的國際船舶檢驗制度,建立更加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及與之相協調的配套制度平臺,建立助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國際船員管理制度體系,為深圳實現“勇當海洋強國尖兵加快建設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目標奠定基礎。

深圳海事局起草的征求意見稿分為九章,共七十六條,包括船檢管理、船舶登記、船員管理、船舶營運等方面。其中,深圳首創國際船舶和海上設施政務事項集成化辦理模式,規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共同設立國際船舶登記中心,授權對國際船舶、航行港澳航線的船舶和非經營性游艇進行統一登記服務,授權國際船舶登記中心負責海上設施的權屬登記。

為滿足航運市場需求,深圳將放寬國際船舶登記主體限制,擴大登記范圍,并創新增加船舶融資租賃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四種登記類別。深圳首創預留船名制度、國際船舶臨時船舶所有權登記制度、基于臨時船舶所有權登記的船舶抵押權登記制度、所有權轉讓時國際船舶抵押權登記制度,填補了現行制度空白。深圳還創新推出包括“多證合一”的國際船舶權屬證書、國際船舶登記聯系人制度等一系列便民舉措。

在國際船舶檢驗制度方面,深圳將放寬市場準入限制,允許境外船舶檢驗機構經過批準后開展國際船舶入級檢驗,經授權開展國際船舶法定檢驗、舊船舶進口勘驗,簽發相應的船舶技術證書和《舊船舶進口檢驗報告》;允許境外船舶檢驗機構可以選派具有相應資質的船舶檢驗人員,代表該機構開展船舶檢驗業務;允許進口二手船舶憑上一船籍港國籍注銷登記證明和經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有效船舶技術證書,允許國內轉籍船舶憑上一船籍港登記機構出具的船舶國籍注銷登記受理通知書和有效的原船舶檢驗證書,辦理臨時船舶國籍登記,實現“不停航辦證”。

征求意見稿中還推出了一攬子風險防控措施,比如建立國際船舶、船舶檢驗機構和航運公司三大關鍵主體質量控制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等,做到對違法者“利劍高懸”,對守法者“無事不擾”。

此次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4月30日。社會各界可通過市司法局官網進行立法意見反饋。

[編輯:翁任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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