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案例入選最高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2022-04-21 19:17
來源: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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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案例入選最高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4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10件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以及加強司法辦案、依法打擊犯罪,開展能動履職、協同推進網絡治理的相關成效。檢察機關希望通過發布這批案例,起到警示犯罪分子、引導社會公眾、推動行業治理的積極作用。

深圳檢察機關辦理的一宗案件入選典型案例,讓我們一起圍觀吧~

案例:邱某儒等31人詐騙案——虛構藝術品交易平臺以投資理財為名實施網絡詐騙

【關鍵詞】  

網絡詐騙虛假投資法律監督追贓挽損

【要旨】

對于以頻繁交易方式騙取高額手續費行為,檢察機關要全面把握投資平臺操作模式,準確認定其詐騙本質,依法精準懲治。準確區分詐騙集團中犯罪分子的分工作用,依法全面懲治集團內部各個層級的詐騙犯罪分子。強化追贓挽損,及時阻斷詐騙資金的轉移和處置,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儒,系廣東創意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文公司)股東;

被告人陶某龍,系廣文公司后援服務中心總經理;

被告人劉某,系廣東省深圳市恒古金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古金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鄭某辰,系廣東省惠州惠贏浩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贏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蔣某,系廣西元美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美公司)實際控制人;

其他26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16年3月,被告人邱某儒設立廣文公司后,通過組織人員、租賃辦公場所、購買交易軟件、租用服務器,搭建了以“飛天蠟像”等虛構的文化產品為交易對象的類期貨交易平臺。陶某龍等人通過一級運營中心恒古金公司劉某發展了惠贏公司、元美公司等三十余家會員單位。為實現共同騙取投資者財物的目的,會員單位在多個股票投資聊天群中選擇投資者,拉入事先設定的聊天群。同時,安排人員假扮“老師”和跟隨老師投資獲利的“投資者”、發送虛假盈利截圖,以話術烘托、虛構具有盈利能力等方式,騙取投資者的信任,引誘投資者在平臺上入金交易。

交易過程中,廣文公司和會員單位向投資者隱瞞“平臺套用國際期貨行情趨勢圖、并無實際交易”等事實,通過后臺調整藝術品價格,制造平臺交易平穩、未出現大跌的假象。投資者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認為在該平臺交易較為穩妥,且具有較大盈利可能性,故在平臺上持續多筆交易,付出高額的手續費。邱某儒、陶某龍、劉某、鄭某辰、蔣某等人通過上述手段騙取黃某等6628名投資者共計人民幣4.19億余元。

二、檢察履職過程

本案由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立案偵查。2017年2月,深圳市檢察機關介入案件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圍繞犯罪主體、詐騙手法、詐騙金額等問題夯實證據并及時追繳贓款。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分批以詐騙罪將邱某儒等237人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由于邱某儒以及陶某龍、劉某等7人(系廣文公司后援服務中心及相關內設部門、恒古金公司主要成員)、鄭某辰、蔣某等23人(系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報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根據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其余206人分別由南山區、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2月至12月,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邱某儒、陶某龍、劉某、鄭某辰、蔣某等31人分批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1月至7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邱某儒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八百萬元;以詐騙罪判處陶某龍、劉某等7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鄭某辰、蔣某等23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至五萬元不等。一審判決后,邱某儒、陶某龍等10人提出上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邱某儒、鄭某辰、蔣某等24人虛構交易平臺,通過多次賺取高額手續費的方式達到騙取投資錢款目的,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一審判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確有錯誤,對邱某儒、鄭某辰、蔣某等24人依法提出抗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邱某儒、陶某龍等10人上訴,對邱某儒、鄭某辰、蔣某等24人改判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八百萬元至五萬元不等。

辦案過程中,深圳市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及時提取、梳理交易平臺電子數據,依法凍結涉案賬戶資金共計人民幣8500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按比例返還被害人,并責令各被告人繼續退賠。深圳市檢察機關向社會公開發布偽交易平臺類電信網絡詐騙典型案例,開展以案釋法,加強防范警示。

三、典型意義

(一)以頻繁交易方式騙取高額手續費行為迷惑性強,要全面把握交易平臺運行模式,準確認定這類行為詐騙本質。在投資型網絡詐騙中,犯罪分子往往以“空手套白狼”“以小套大”等方式實施詐騙。但在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騙術誘導投資者頻繁交易,通過賺取高額手續費的方式達到騙取錢款目的。與傳統詐騙方式相比,這種“溫水煮青蛙”式的詐騙欺騙性、迷惑性更強、危害群體范圍也更大。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要圍繞“平臺操控方式、平臺盈利來源、被害人資金流向”等關鍵事實,準確認定平臺運作的虛假性和投資錢款的非法占有性,全面認定整個平臺和參與成員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追訴。法院判決確有錯誤的,依法提起抗訴,做到不枉不縱、罰當其罪。

(二)準確區分詐騙集團中的犯罪分子的分工作用,依法全面懲治各個層級的詐騙犯罪分子。電信網絡詐騙集團往往層級多、架構復雜、人員多,對于參與其中的犯罪分子的分工作用往往難以直接區分。對此,檢察機關要圍繞平臺整體運作模式和不同層級犯罪分子之間的行為關聯,準確區分集團內部犯罪分子的分工作用。既要嚴厲打擊在平臺上組織開展詐騙活動的指揮者,又要依法懲治在平臺上具體實施詐騙行為的操作者,還要深挖詐騙平臺背后的實質控制者,實現對詐騙犯罪集團的全面打擊。

(三)強化追贓挽損,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投資類詐騙案件往往具有涉案人數多、犯罪事實多、涉案賬戶多等特點,在辦理這類案件時,檢察機關要把追贓挽損工作貫穿辦案全過程,會同公安機關及時提取、梳理投資平臺的后臺電子數據。從平臺資金賬戶、犯罪分子個人賬戶入手,倒查資金流向,及時凍結相關的出入金賬戶;通過資金流向發現處置線索,及時扣押涉案相關財物,阻斷詐騙資金的轉移和處置,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的財產損失。

[編輯:翁任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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