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后發布 網約車司機不再有戶籍或居住證要求
2022-05-26 09:17
來源: 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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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后發布 網約車司機不再有戶籍或居住證要求

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2年5月26日訊(深圳晚報記者 董玉含)深晚記者從最新一期政府公報獲悉,經修訂后的《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于近日發布,刪除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經查閱,《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12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1號發布,2019年10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4號修訂,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號修正)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駕駛證載明的初次領證日期至申請之日已滿3年;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也就是說,新版規定對網約車司機不再要求“有戶籍或持有效居住證”。

辦法中提到,深圳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并定期向社會發布網約車經營者數量、運力規模、從業人員數量等信息,引導網約車市場健康發展。

關于網約車的經營服務,辦法中規定,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公布計價規則,實行明碼標價。約車人向網約車經營者發出用車需求時,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向約車人全面、真實、準確披露約車人指定地理位置半徑3公里范圍內的待約車輛數量和計價規則,保障約車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乘客在乘車時,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不得損壞車輛設施、設備等。若乘客違反相關規定,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因此對駕駛員實施經濟處罰或者其他限制措施。

乘客關心的網約車服務投訴問題,辦法中提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乘客評價、政府部門監管等信息,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質量測評并公布結果。乘客對網約車服務進行投訴的,由網約車經營者先行處理。網約車經營者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后,按照公布的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并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接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編輯:譚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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