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22-06-01 21:40
來源: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人工智能朗讀:

廣東高院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6月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案例涵蓋刑事、民事、行政三個領域,涉及嚴懲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督促父母履行監護管教責任、幫助未成年人復學、修復未成年人心理、強化平臺監管遏制未成年人沉迷游戲、過度消費等內容,集中體現了廣東法院堅持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和雙向保護、綜合保護的理念,以及依法嚴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不手軟、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松懈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

一、柯某猥褻兒童、強制猥褻案——教師猥褻學生被判從業禁止

二、張某某交通肇事案——有效化解矛盾,幫助失足未成年人復學

三、廖某某被猥褻案——以《家庭教育令》督促履行法定職責

四、李某某訴范某離婚糾紛案——判斷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應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五、沈某某訴某游戲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發送司法建議引導游戲公司規范實名認證

六、閆某與珠海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自甘風險”規則與活動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界定

七、歐陽某某訴趙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介入疏導

八、桂溪第三合作社訴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未成年子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

一、柯某猥褻兒童、強制猥褻案——教師猥褻學生被判從業禁止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柯某在廣東省某中學擔任班主任期間,利用教師身份,先后在學校公共場所猥褻多名女學生,其中一名女學生已滿14周歲后,柯某仍對其實施猥褻。

【裁判結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柯某多次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多名兒童,又以其他方法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依法應予懲處,兩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其利用教師職業便利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教育有關的職業。

【典型意義】

對性侵學生犯罪除了加大法律懲處力度外,還應最大限度遏制和減少犯罪發生。為降低被告人再次利用其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的危險,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對其判處從業禁止,充分體現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嚴厲懲治的鮮明態度。

二、張某某交通肇事案——有效化解矛盾,幫助失足未成年人復學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在校學生,未滿18周歲)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未佩戴頭盔的情況下,駕駛無號牌摩托車在禁摩區行駛,與步行橫過道路的被害人發生碰撞,致被害人受傷倒地,張某某逃離現場后在家人陪同下自首。被害人被送往醫院搶救,一個月后救治無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在醫院搶救期間及死亡后,張某某及其家屬主動支付了治療費和喪葬費。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張某某認罪悔罪且通過其父母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刑事和解,具有新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二審法院認為,對張某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以交通肇事罪改判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判決生效后,原學校拒不接納張某某就讀,結合張某某的實際情況和就學需要,法官與司法所、教育部門等進行了多方協商,幫助張某某入讀其他學校,順利復學。

【典型意義】

本案針對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經過大量刑事和解工作使被害人家屬對張某某予以諒解,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非監禁刑,并聯合學校、社區矯正部門進行緩刑幫教,未成年被告人也得以繼續完成學業,社會效果較好。

三、廖某某被猥褻案——以《家庭教育令》督促履行法定職責

【基本案情】

被害人廖某某系一名未滿14周歲的初中生,于2021年7月遭遇他人入室猥褻。經調查發現,廖某某成長于父親的再婚家庭,三年前出現情緒問題,后因抑郁癥休學。2021年4月起,因廖某某與繼母產生矛盾,廖某某父親為其另行租賃居所單獨居住。自此,廖某某便獨自一人生活,直至案發。

【裁判結果】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除了對實施猥褻的被告人處以刑事處罰外,對于被害人廖某某父親存在的監護主體意識不強、教育方式不當、怠于履行撫養義務、消極承擔監護職責等問題,向其發出了《家庭教育令》,并提出嚴正告誡。廖某某父親表示悔悟并簽署了《家庭教育家長責任承諾書》,承諾將認真嚴格履行監護、管教的責任,幫助孩子回歸生活和學習的正軌。

【典型意義】

本案是《家庭教育促進法》生效后,人民法院介入調查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庭、生活情況,并向被害人家長發出《家庭教育令》的一起典型案例。法院在審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充分考慮受害未成年人的權益保障,積極延伸督促家庭教育的職能,結合具體情況采取針對性的救濟措施,彰顯司法溫度和人性關懷。

四、李某某訴范某離婚糾紛案——判斷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應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基本案情】

李某某與范某于2004年6月28日登記結婚,先后于2005、2009年生育大女兒范某甲和小女兒范某乙。李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起訴離婚,主張兩個女兒由其直接撫養;范某則主張兩個女兒由其撫養,或大女兒由李某某撫養,小女兒由其撫養。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前,大女兒年滿十四周歲,小女兒年滿十周歲,小女兒曾患癲癇、神經纖維瘤、蛛網膜囊腫、眼睛斜視等先天性疾病,長期由李某某照顧。一、二審訴訟期間,兩名女兒均強烈要求一起隨母親生活。一、二審法院均判決大女兒由李某某直接撫養,小女兒由范某直接撫養。小女兒范某乙表示無法接受判決結果。李某某遂申請再審,請求再審改判由其直接撫養兩名女兒,由范某支付相應撫養費。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是解決撫養權歸屬問題的基本價值取向。關于范某乙的撫養權歸屬問題:第一,范某乙已經年滿11周歲,具備一定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其要求隨母親、姐姐一起生活的意愿明確且堅定,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第二,范某乙患有先天性疾病,從小由母親李某某照顧較多,隨李某某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第三,范某乙與范某甲姐妹手足情深,姐妹倆均表示不愿分離。綜上,由母親李某某直接撫養范某乙更有利于范某乙的身心健康成長。本案再審改判案涉兩名婚生女兒范某甲、范某乙均由李某某直接撫養。

【典型意義】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是婚姻離異案件的難點。離婚時子女是隨父或隨母,不能簡單機械地一分為二,各養一孩,而應充分考慮子女情感及意愿,把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放在首位。

五、沈某某訴某游戲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發送司法建議引導游戲公司規范實名認證

【基本案情】

沈某某是一名未滿11周歲的小學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其父親的手機號在某游戲公司運營的網絡游戲注冊賬號,并使用其父親的支付寶頻繁充值,累計充值3萬元,單次充值金額有高達648元的記錄。沈某某的監護人認為,沈某某作為小學生,充值的金額和消費的行為已經超過其民事行為能力的范疇,應不產生效力,遂訴至法院,請求該游戲平臺返還充值錢款。

【裁判結果】

沈某某作為未成年人做出的高額充值行為與身份、年齡和經濟狀況不相適應。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游戲平臺賬號實名認證形同虛設,違反了國家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要求。經廣州互聯網法院主持調解,游戲公司一次性向沈某某返還充值款項3萬元。同時廣州互聯網法院還向游戲公司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游戲公司嚴格執行實名認證注冊制度,規范網絡游戲服務,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沉迷游戲、過度消費等不良行為。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網絡直播,超出其年齡、智力進行的非理性高額充值、打賞等問題需要高度重視。本案就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向游戲公司發出司法建議書,促進游戲平臺履行法定義務,強化社會責任,為公眾提供健康有益的網絡環境。

六、閆某與珠海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自甘風險”規則與活動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界定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閆某(時年12周歲)在母親陪同下,前往珠海某公司經營的蹦床公園游玩。入場游玩前,閆某母親填寫的《客戶信息登記表》以加黑加粗字體提示了入園安全責任須知,載明“請勿做可能導致身體失衡的動作”“非專業人士禁止做高難度動作……如不按此規范使用造成意外事故,后果自負”等內容。蹦床活動區域內墻面明顯位置亦有入園安全責任須知,提示上述信息。玩耍期間,閆某試圖在蹦床上做前空翻動作,因動作失敗,左眼撞到自身膝部受傷?,F場監控顯示,在閆某作前空翻動作前后,同一區域有其他二人先后作前空翻動作,但現場沒有工作人員制止。閆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珠海某公司賠償全部損失。

【裁判結果】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閆某在民法典施行前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引起民事糾紛,依法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審查蹦床公園的經營者是否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閆某并非因遭到他人推搡、碰撞等外力,亦非因蹦床本身有質量缺陷受傷,而是因其違反“禁止前空翻”的安全注意事項擅自進行前空翻導致受傷,是導致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珠海某公司作為蹦床公園經營者,雖然制定、公示了安全守則,但在游玩人員反復做出危險動作時卻無工作人員上前制止,容易使在場其他游玩人員特別是未成年人忽視危險性,引起效仿。因此,珠海某公司在場館現場管理上存在一定管理失當,是事件發生的次要原因。綜合雙方各自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酌定由珠海某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余80%責任由閆某監護人自行承擔。

【典型意義】

本案的處理明確了相關文體娛樂活動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在合理范圍內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以減少相關活動風險,對未成年人的權益給予全面保護??紤]到該類文娛活動缺乏行業監管,法院還向相關場所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司法建議,防范相關體育競技風險,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七、歐陽某某訴趙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介入疏導

【基本案情】

原告歐陽某某與被告趙某于2017年6月16日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根據雙方協議趙某應從2018年1月起每月10日前向歐陽某某償還欠款5萬元,直至還清90萬元止。因趙某在償還40萬元后逾期還款,歐陽某某訴請判令趙某承擔違約責任,并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趙某認為歐陽某某未履行對女兒趙某某的監管義務,主張上述款項應與代行監護權產生的費用沖抵,且認為趙某某受到精神刺激,患有強迫癥,要求變更撫養權等。

【裁判結果】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創新家事審判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式,探索“司法引領+社會參與”的新型家事糾紛綜合協調解決機制,對趙某某的心理情況進行了及時介入疏導。通過引入心理咨詢師對趙某某進行心理干預和跟蹤幫扶9個月。經過一段時期的干預、引導,趙某某強迫癥狀況有了明顯好轉。在此基礎上,法院判令趙某償還到期債務5萬元及相應違約金,并需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45萬元。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表面看是離婚后財產糾紛,但未成年人趙某某的身心健康問題才是雙方矛盾根源。人民法院注重與專業機構合作,建立家事糾紛綜合協調解決機制,對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開展情緒疏導、心理干預、行為矯正、跟蹤回訪、訴后幫扶等工作,撫平父母離異對未成年人造成的心靈創傷,以司法關懷護航少年成長,對未成年人權益進行全方位的保護。

八、桂溪第三合作社訴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未成年子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

【基本案情】

李某(申請行政處理時9周歲)出生后隨母親陸某入戶至桂溪第三合作社。2005年起,桂溪第三合作社以陸某一直在深圳外出務工,生活來源并非依賴于集體土地,屬于“空掛戶”為由未再向其母女發放集體收益分配款。后經政府處理及復議,鼎湖區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確認陸某、李某具有桂溪第三合作社成員資格,享有與其他社員平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責令發放相關集體收益。桂溪第三合作社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外出務工農民仍需要以農村土地等集體資產為其提供最基本生存保障,桂溪第三合作社的主張不成立。陸某、李某的戶口在桂溪第三合作社,在該村領取社會保障卡、參加村民選舉等,應認定具有成員資格,判決支持了行政復議決定。

【典型意義】

雖然我國近年來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但外出務工農民仍需要依賴農村集體資產為其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如果僅因未成年人隨外出務工父母在外就學生活即認為屬于“空掛戶”不給予成員資格,勢必會加重農村“留守兒童”現象。本案裁判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解決了外出務工農民的后顧之憂。

[編輯:翁任瑩]
91偷自产一区二区三区精品-97亚洲成a人无码亚洲成a无码-99久久久久精品国产免费-公妇仑乱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