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受害人可留存收集電話錄音、短信等作為家暴證據
2022-07-16 14:28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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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受害人可留存收集電話錄音、短信等作為家暴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15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在會上介紹,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電話錄音、短信等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

會上有記者提問:據了解,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法院駁回的情況在實踐中占有一定比例?!兑幎ā穼iT對證據形式和證明標準進行了規定,這些新的規定能夠幫助申請人解決哪些實際問題?

對此,王丹表示,證據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實踐中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根據調研了解,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被駁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證據不足,這大大制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有效發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是上述證據并不是很容易獲得。有相當一部分申請人因無法提供上述證據而沒有得到支持。

為此,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家庭暴力的發生特點,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列舉了十種證據形式,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

王丹強調,對證明標準問題,《規定》還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準為“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降低了申請人的舉證難度。同時《規定》還進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規定。這些規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據規則體系,進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困難,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加堅強有力的制度支撐,保障人民群眾更安全更有尊嚴的生活。

[編輯:戰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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