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2年11月30日訊(記者 葉梅)在深圳,一個企業因污染環境而造成環境損害的,不僅要受到處罰,還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對受損環境進行修復。
如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需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
繼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上升為國家基本法律后,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法、最高檢等共14家單位在2022年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為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依據《深圳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2021年版),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當事人在立案調查過程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損害后果意愿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程序。
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當事人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后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并已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中約定的全部義務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已經司法確認的,按罰款標準50%減輕處罰,但減少的罰款金額最多不得超過30萬元;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